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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聊法拍丨司法拍卖因降价幅度超限被撤销,竞买人能得到赔偿吗?

田律聊法拍丨司法拍卖因降价幅度超限被撤销,竞买人能得到赔偿吗?

司法拍卖中,流拍后降价再拍是常见做法,但降价幅度并非由法院随意决定。一旦突破法定上限,整个拍卖程序可能被推翻,竞买人不仅拍到手的房子住不了,还可能面临资金占用损失。

本文通过(2021)吉24委赔5号国家赔偿案,解析司法拍卖的降价规则与权利救济


案件进程梳理




2017年3月17日

一拍以房屋评估价1460589元上拍,无人竞买导致流拍。


2017年5月8日

法院将起拍价直接下调35%,以949382元进行第二次拍卖,张某竞买成功。


2017年6月13日

张某分两笔缴纳全部购房款949382元。


2017年8月21日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2018年6月1日

因被执行人刘某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降价幅度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遂撤销此前的产权确认裁定。


2018年12月25日、12月28日2020年6月24日、7月27日

法院分四次向张某全额退还购房款949382元,并支付利息10128元,合计959510元。


2020年8月31日

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张某申请执行回转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2021年6月29日

张某申请国家赔偿获得部分支持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的问题。


第一,关于应否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中,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房屋归竞买人张某所有,后于2018年6月1日作出新的执行裁定,以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但该院在前次起拍价的基础上降价35%,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由,撤销前述执行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关于赔偿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张某主张的误工损失、土地承包款及租房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已退房款949382元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张某主张在外借款80万元并非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某法院依法支持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无不当。同时,某法院未侵犯张某的人身权,故该院对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遂决定:

  1. 支付张某已退房款949382元的利息损失(本金301822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金374360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本金251328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金21872元,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以上均按照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后扣除10128元)。

2.驳回张某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财产产权确认裁定因降价幅度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而被撤销,由此造成竞买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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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定价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由此可知,一拍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70%,二拍不得低于一拍起拍价的20%,即二拍起拍价最低可至评估价或市价的56%。

本案中一拍系以评估价原价上拍,最终降幅35%看似并未超过综合降价幅度,但每次拍卖程序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定价,35%的降幅突破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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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田雅萱律师

     编辑/李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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